甲公司2×19年7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7月1日,出纳员开出一张现金支票,金额5000元,以补齐库存现金限额。 (2)7月3日,以现金500元购买办公用品。 (3)7月5日,张伟出差暂借差旅费2000元,以现金支付。 (4)7月8日,从银行提取现金60000元,以备发工资。 (5)7月9日,为职工洪某发放困难补助1500元。 (6)7月9日,收到零星销售商品货款1130元,其中价款1000元、增值税130元 (7)7月10日,以现金实发职工工资60000元。 (8)7月15日,收到银行通知,应收雨的公司货款46800元已收到,并存入存款户。 (9)7月16日,张伟前来报销差旅费,实报2200元,余款以现金补齐。 (10)7月18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前欠飞天公司货款117000元。(11)7月20日,向前进工厂购入甲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6500元、对方代垫费500元。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上述款项。 (12)7月25日,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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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0-31 17:15 发布 9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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