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小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2022-11-15 19:19

同学您好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应该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邀约,甲公司如无法履约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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