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1-19 22:28

您好,没开发票,也要交增值税的。请看以下文件。没产生增值税了,也要预缴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6191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追问

2017-11-19 22:55

老师前期我没办理外径证在10月30号才办理的,但是财务账面7月开始就收甲方钱了,当时没交增值税,假如税务问起来可以这样解释吗外经正没办下来所以没预交税款,还有我预交税款,但是在公司注册地因为进行很多,现在进项的票估计要大于我收到甲方的销相,这样我在机构所在地还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只不过在项目地预交了增值税这样可以吗合理不,还有机构的进项是全部汇总项目的,我可以吧这个项目的进项归集到另外一个项目的销项吗,这样我公司注册地还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因为机构所在地的增值税报表就一个是项目汇总在一起交的,不是分开的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11-19 23:05

您好,可以这样解释的,这样可以的,合理的,按税法操作即可。可以使用这个项目的进项抵扣其他项目的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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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开发票,也要交增值税的。请看以下文件。没产生增值税了,也要预缴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6191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7-11-19 22:28:14
要按照开票税率进行增值税的预交呀
2019-07-16 17:29:22
你好,收到预收款需要预交增值税 按3000万来申报 缴纳增值税
2017-05-13 14:54:18
同学您好,您开票了就需要正常交税
2021-12-05 21:07:30
你好,按销售房款价格开具 小规模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1%
2017-08-10 2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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