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存货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5月3日,向乙企业销售A产品100件,单价为3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2000元,货物发出,款项收存银行。 (2)5月6日,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B产品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7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1 000元,当日收到丙企业预付产品售价总额的10%,产品尚未发出,15日,甲公司收到余款并发出产品,该批产品成本为500 000元。(3)5月18日,丁企业要求退回本年4月25日购买的40件B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4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2000元,其销售收入160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已于销售当日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发货错误,同意丁企业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退回了相关货款。
自信的洋葱
于2023-05-29 09:58 发布 3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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