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晨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3-11-16 19:42

尊敬的学员您好: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评估价格、地价款)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me_小丫头 追问

2023-11-16 20:27

老师,哪个说法对呢?

小晨老师 解答

2023-11-16 20:36

尊敬的学员您好:我认为第一位老师的说法是正确的,请按照第一位老师的说法学习!第二位老师的说法我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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