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1 11、某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还。甲、乙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4)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愉快的老师
于2023-12-06 13:12 发布 17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2-06 13:14
(1)乙的质权自甲交付摩托车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有一处不合法之处,即“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的约定。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不会丧失。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使摩托车被盗,只要甲已经交付了摩托车,乙就已经取得了质权。
(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摩托车被盗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导致的,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则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