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朱小慧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3-12-26 19:26

您好,稍等,解答过程中

everybody 追问

2023-12-26 19:49

老师,好了吗?好了吗?

朱小慧老师 解答

2023-12-26 20:52

1
债务资本成本=8%*(1-25%)=6%
平均资本成本=(6%*3000+10%*9000*5)/(3000+9000*5)

朱小慧老师 解答

2023-12-26 20:57

2
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资本成本=(3000*6%+9000*5*10%+2000*10%)/(3000+9000*5+2000)
增加长期借款资本成本=(5000*6%+9000*5*10%)/(5000+9000*5)
哪一个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小,选那一个

朱小慧老师 解答

2023-12-26 20:58

3
发行股票每股收益=(6000-3000*8%)*(1-25%)/9400
增加长期借款每股收益=(6000-5000*8%)*(1-25%)/9000

朱小慧老师 解答

2023-12-26 20:59

4
上一个题目哪一个每股收益小,选择那一个

朱小慧老师 解答

2023-12-26 21:02

同学,解答图片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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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稍等,解答过程中
2023-12-26 19:26:37
您好,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500万就需要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您或者可以考虑再注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然后把业务分在2个公司开展。 第二个,一般情况下能直接收款当然是最好,但是有需要分期收款或赊销的,需要对他们的信用做一个评定,还有这会占用公司的资金成本,您在考虑定价的时候可以适当的资金成本考虑进去。 第三个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增值税是(480-380)*13%=13万,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增值税是480*3%=14.4万,所以可以考虑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2020-06-11 11:40:48
您好,方法如下: 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 高管个人所得有金额高、可以筹划的方法少的特点,如果仅在工资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难既降低税负,又能合法合规操作的。这就需要突破原思维进行筹划。 先看如下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1.1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2016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万元(平时发放60万元(5*12),年末发放40万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万元股权期权(预计年末市价为200万元),张某在获得股权期权后于第二年初行权并转让给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为200万元,则张某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200-100)*20%=20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张某全年应纳税额=23.34+20=43.34万元,税负率=43.34/200=21.67%,较上例税负率下降13.63(35.3%-21.67%)个百分点。 对于动辄35%以上的税负来说,本方法将高管个税税负率降至20%左右,即财税【2016】 101号文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无疑是一个大进步了。 本方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权交易有一定的活跃度的企业,市价方便寻找,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针对那些股权交易不活跃度的企业,如果其大股东承诺回购授予高管的股权,那么也可适用本方法。
2017-12-14 22:35:15
您好,方法如下: 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 高管个人所得有金额高、可以筹划的方法少的特点,如果仅在工资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难既降低税负,又能合法合规操作的。这就需要突破原思维进行筹划。 先看如下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1.1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2016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万元(平时发放60万元(5*12),年末发放40万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万元股权期权(预计年末市价为200万元),张某在获得股权期权后于第二年初行权并转让给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为200万元,则张某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200-100)*20%=20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张某全年应纳税额=23.34+20=43.34万元,税负率=43.34/200=21.67%,较上例税负率下降13.63(35.3%-21.67%)个百分点。 对于动辄35%以上的税负来说,本方法将高管个税税负率降至20%左右,即财税【2016】 101号文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无疑是一个大进步了。 本方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权交易有一定的活跃度的企业,市价方便寻找,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针对那些股权交易不活跃度的企业,如果其大股东承诺回购授予高管的股权,那么也可适用本方法。
2017-12-14 22:35:22
同学你好,正在解答中,请稍后
2024-03-14 2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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