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100标准箱甲类卷烟,已知该卷烟生产企业提供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乙企业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则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箱)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20+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156.14(万元)。 上面都已经说了 是不含税的价格 为什么不能(100+20)×56%+100×150/10000呢
一瓶不满半瓶逛
于2018-03-23 15:51 发布 6492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3-23 15:53
你好,不含税价格只是原材料,加工费
因为对方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所以是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
而组成技术价格=(原材料+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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