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 某电子烟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 2023年12月经营状况如下: (1)销售电子烟A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2)委托经销商销售电子烟A产品,经销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 110万元。 (3)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销售电子烟B给持有电子烟商 标B的生产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 (4)进口电子烟C产品,经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D12(上学版)
于2024-05-24 08:15 发布 2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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