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酿造厂以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该酿造厂当月销售A牌白酒的情况为: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500公斤;以120元/公开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该厂对这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为:0.50×500×2+80×500×20%=500+8000=8500(元)税务机关在稽查时提出: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请问税务机关的结论是否正确?应该如何筹划?
公正的洋葱
于2024-06-24 10:41 发布 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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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6-24 10:43
税务机关的结论是正确的。
根据消费税相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在该案例中,长江酿造厂用于抵债的 500 公斤 A 牌白酒,应该按照最高销售价格 120 元/公斤来计算消费税,而不是按照实际抵债的价格或其他价格计算。
正确的消费税计算应该是:0.5×500×2+120×500×20%=500+12000=12500(元),所以需要补缴消费税 12500-8500=4000 元。
筹划建议:
企业可以提前合理规划抵债资产,尽量避免以应税消费品进行抵债。
如果必须抵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或者在抵债时明确价格和计税依据,避免后续争议。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准确计算各类税费,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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