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递延收益(如政府补助) 会计规定: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税法规定: 1、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时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 2、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基础=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不明白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0,这两段话怎么理解?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美好的戒指
于2024-11-14 09:29 发布 86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11-14 09:31
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时
会计上记了递延收益,账面价值有一个数值。税法规定免税,意味着未来这笔递延收益不用在税前扣除,按照计税基础公式(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 -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可税前扣除是 0,所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
会计记了递延收益,但税法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交税了。未来会计把递延收益转成收益时,税法因为之前交过税了,允许扣除。按公式算,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所以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 - 账面价值 = 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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