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改增会计分录
财税〔2016〕3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2、企业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 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工程完工,
借: 开发产品,
贷: 开发成本,
5、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开发产品,
6、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假定当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账面余额为贷方,次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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