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如何计算确定?
由于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达到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的目的。因此,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时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直接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质量。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
按职能划分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列支为开发间接费,如业务招待费、培训费..
第一,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按会计核算要求调整会计科目,调整后会税没有差异。
第二,会税政策差异,调表不调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会计学堂整理的”。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所规定的八项费用和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都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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