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支出的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1】
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由于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被其他债权单位起诉,现公司为被担保公司偿还了担保的债务,并支付了款项,请问我公司的该项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请指明文件依据!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所以,贵公司这笔损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问题2】
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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