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分派红利怎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如果是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缴纳预提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分派2007年度红利,分配给境外BVI母公司的中国籍公民股东的,按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红利的分配怎么做?
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受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如中国就有明确规定,持股人必须交纳股票收益(股息红利)所得税,其比例是根据股票的面额,超过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纳20%的所得税(减免后实际所得税为10%)。上市公司在实施分红派息时,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的章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数量。这些原则如下:
1.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将税后利润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其具体的扣除项目和数额比例要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分红决议是不能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在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其分配顺序如下:(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支付优先股股息。(6)支付普通股股息。
在公司按规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后,将依照注册资本的数额(也就是总股本)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法定的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比例一般为5-10%,任意公积金和股利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2.分红派息必须执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与股东们追求短期投资收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股息政策,做为分配股息、红利的根据。
3.分红派息必须执行同股同利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分红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分红派息时,还必须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1)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股息、红利。即使是公司的总资产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但是当其流动资金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红利。(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依法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正常的运转。如此,公司为了分派股息、红利或收回库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额,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股本)有所减少。(4)公司董事会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如今分派股息、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派息的数额、形式、时间等内容上不得存在差别,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例外。如沪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时,给个人股或职工内部股送红股,而给法人股或国家股派法现金红利。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行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国家股的权益,是同股不同权的表现,所以国有资产管理局多次发文制止同股不同权的分红方式。
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分红派息时,还必须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1)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股息、红利。即使是公司的总资产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但是当其流动资金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红利。(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依法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正常的运转。如此,公司为了分派股息、红利或收回库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额,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股本)有所减少。(4)公司董事会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如今分派股息、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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