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怎么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无论是取得"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都将面临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核实,如果发生真实业务,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发票流四流合一的证明资料,将对核查结果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核查或核实的税务机关也担心执法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会轻易的允许受票方继续抵扣进项税额,除非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受票企业与开票企业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并且开票企业不存在虚开发票以及开票未申报未缴税的情况.
现实中,很多受票企业觉得很委屈,认为业务是真实的,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受开票方走逃(失联)带来的不良后果.但是,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情况下,上游征税,下游才允许扣税,如果上游走逃或失联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即使存在真实交易,下游也是很难抵扣税款的.
当然,个别地方也存在将"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扩大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中60天期限和"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中所对应属期的时间段范围.
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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