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 ÷ 总天数).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以下简称"106 号文")中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被列入"营改增"范围.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
中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增值税产生于第一次税制改革1993年,在此只前采购租赁物件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85) 财工字第29号《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可以税前还租)之后征收的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两个税都属于"流转税".在流转环节中对于流转环节清晰,容易征收的,征收增值税.对于流转环节不清晰,不容易征收的,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在流转环节中是很清晰的.但由于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从谁哪征收,怎样征收,是否可以抵扣,谁来抵扣,使问题变的比较复杂.下面我们要从道理、政策和实际操作中分析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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