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发票的库存商品,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存货情况采取以下结转方式:
(一)按照本期存货账项的实际值确认结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存货账项中按原实物数量或价值核算的存货,按其实际数量或价值确认期末结转。
(二)按结存实物及结存价格确认结转。按原实物数量或价值核算的存货,按期末实物数量或统计价格确认结转。
(三)按本期存货费用未支出及存货价值确认结转。按原实物数量或价值核算的存货,按本期存货费用未支出及存货价值确认结转。
(四)按存货价值确认结转。按原实物数量或价值核算的存货,按存货价值确认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未取得发票的,可以有效的分析未取得的原因,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妥当的结转方式。
补充知识: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三种结转方式,来改进结转存货的准确度:
(1)实物结转。企业可以根据本期实际存货情况,采取实物结转的方式,以准确记录本期存货情况和期末结转数量。
(2)实际消耗法结转。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存货消耗情况,根据消耗量按成本价格核算,确定本期结转存货及其成本价格。
(3)存在可能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重新计价结转本期存货,确保存货利润的准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