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计提呆账有何新规定?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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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学堂提供。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计提呆账有何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诸多文件对贷款损失成为呆账,其中计提、核销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就此咨询本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