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怎么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呢?
答: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步骤: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发票金额(1+5%N)+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N代表原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的年数;
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⑤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呢?
答: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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