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余额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是销项税额余额的情形下,可以这样做账:
1、销项税额有余额的,月末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次月征期申报纳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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