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核算计税成本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结算后再发生的成本,需要继续计入开发成本。
1、如果开发成本已经结转开发产品,该开发产品未销售的,也需要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形成存货。
2、如果该开发产品已销售,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然后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并结转到当期损益。
3、销售跨年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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