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该如何做税务处理呢?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其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混合销售,其税务处理如下:
1、销售自产货物,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提供建筑业劳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收到工程进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为总包方提供建筑安装发票(营业税-建安3%,个人所得税1%)和增值税材料发票
借: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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