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前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对于企业关闭前留抵的进项税,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两种:
1、注销时还有留抵进项税金,说明还有存货未处理,应将剩余存货全部作销售处理,不应该会有留抵税金的。
2、如果是因为低于进价销售的,应报税务局批核,否则低于进价销售的部分应按进价加计10%核定销售补征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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