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旅游业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旅游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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