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是如何预缴附依据

2018-08-23 11:5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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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地税局合统一挂牌后有哪些相关的变化呢,对此,本篇文章将会主要给您讲述的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的预缴,其中有六点变化,因此您需要仔细阅读本篇文章的精彩内容才会有所了解的,如下。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是如何预缴附依据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是的预缴,主要是以下六点:

1、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3、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是如何预缴附依据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6、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6月15日上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统一思想、顶层设计、动员部署等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的税费预缴是个什么样的情况,相信您现在应该清楚了。更多会计知识,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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