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向个人支付佣金抵扣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向个人支付佣金抵扣增值税,则是这样处理的:
1、确认佣金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佣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佣金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附加税
银行存款
3、缴纳代扣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4、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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