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简单来说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以赚差价为目的持有、准备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购买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涉税问题时需注意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重点提醒税法和会计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确认中存在不同.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成本确认中应注意,交易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在年度申报时应进行调整.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税法规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或减值,除特殊规定外,不得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跟上述会计处理相同的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不允许作为损失或利得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该企业持有股票时间小于12个月,不满足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该股息红利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中,与会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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