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怎么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16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是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按照167号文件规定,在制度和技术准备完成前,实行预扣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证券机构按照167号文件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款进行预扣,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预扣了税款还是少预扣了税款,因此,167号文件规定应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由此,不论证券机构是多预扣税款还是少预扣税款,证券机构均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何对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进行计算
3种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3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则明确,要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要注意两点:一是政策执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围之例,文件也没要求进行补征。二是征税项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这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统一。
计税方法有两种
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方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怎么缴纳个税?上文小编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计算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我国三种限售股,以及两种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上文都介绍到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