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征税?
问:外资工业企业现对2007年度(含)以前税后未分配利润全额(已计提三金后余额)分配予以境外投资公司,是否需再缴纳相关税费?若需缴纳,应缴纳何税费?征收率多少?其相关法规文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比例
1、企业对税后利润首先应按照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以对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是分配后只是挂账于应付股利账户,并没有把现汇装在个人的腰包里,即资金仍参与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2、如果把股利兑现,那就要按照20%的比例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外资企业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征税?上文介绍了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也进行了解析,更多税务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