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库存商品抵债所得税

2018-07-13 15:2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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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库存商品抵债所得税.以货抵债在正常企业经营里,是常有的事,但是这种以货抵债的事情,其产生的税收问题,却不见得很多人真的明白.本文针对讲库存商品抵债的所得税相关内容作了一下分析,详情请继续阅读全文.

将库存商品抵债所得税

例:大头公司欠小头70万债,于是和小头公司商量好,把自己一批成本为40万的存货抵债,双方抵完互不相欠,已知这批货平均市价是50万元(不含税).问:大头公司应交增值税多少万元?

分析:可能很多人认为,这题非常简单,只用按市价50万确定增值税=50*17%=8.5万元.

在抵债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货物价格情况下,为什么会有默认按50万来算的说法呢?

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很多人(包括很多培训教材),认为抵债是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所以很多培训教材都会按照50万来计算销项税.

将库存商品抵债所得税

然而,这对不对呢?我们看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增值税中的销售,除了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其他经济利益(例如债权),而很明显的,以货抵债,自然不是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而就是销售!

既然以货抵债就是销售,而如果没有约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自然应按照取得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也就是前面例子中的70万(含税价),所以,应缴增值税=70/1.17*17%=10.17万元.

很明显,与前面50万售价相比,要多缴增值税.

那么如何避免造成这种结果呢?很简单,在以货抵债时,合同中约定好货物售价,这样,对于货物与债权的差额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即可.

拓展: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这是典型的债务重组业务,应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和确认.

借:应付帐款或借款

存货减值准备 (如果抵债存货计提有减值准备的话)

贷:库存商品 (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抵债存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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