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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