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量表会计分录
1.银行承兑汇票(即使期限在三个月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鉴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故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收取和支付货款,对现金流量表正表(无论是投资活动还是经营活动)不产生影响.但是,基于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则,如果票据背书结算涉及的金额较大的,企业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本期内以票据背书方式结算的采购款和销售款的累计金额.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因此,对于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该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自己开具的(企业为申请人),则如果是不计息票据,则在实际支付现金之前不计入资产支出,实际支付现金结算后计入资产支出;如果是计息票据,则自计息日起计入资产支出;
(2)该银行承兑汇票是背书受让的由其他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为背书人),则以此类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对外付款属于"转移非现金资产",应当自其实际背书转让出去的日期开始计入资产支出.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怎么列示?
答:银行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净额放在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以上净额是指贴现票据的金额 - 贴现利息后的余额
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就需要区分是否附追索权:
不附追索权的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与以上处理一致
附追索权的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要作为筹资活动--借款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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