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60%和40%抵扣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我们公司为了方便查询,设置了工程抵扣税金与工程待抵扣税金科目,你可以酌情处理
当月入账: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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