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2018-11-06 11:05 来源:网友分享
2767
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一则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政策,大家可以好好读读,会计学堂小编下面就来讲讲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就要从这里说起,一般以两年为期的居多,欢迎阅读下文.

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分期抵扣和一次性抵扣两种情况,具体适用为:

分2年抵扣

一次性抵扣

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 流动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新建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 施工现场修建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 超过50%的

未超过50%(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2.分期抵扣时,注意抵扣时点.

分期抵扣以取得扣税凭证计算抵扣时点,而非固定资产完工计算抵扣时点.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60%的部分于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 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拓展资料: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设购入某不动产1000,进项税额为110,分录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为会计学堂整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分期抵扣方面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在抵扣进项税额方面也是如此.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建造不动产时领用存货是进项税额要分年抵扣吗,建造不动产时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要转出或者分年抵扣呢

    不能抵扣,做进项转出

  • 企业领用自产商品建造固定资产和不动产需要进项转出吗?建造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果可以,不动产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抵扣呢?

    用于生产经营。那第二个抵扣问题呢老师

  • 领用原材料建造动产,进项税在当期一次性抵扣。领用原材料建造不动产,进项税当期抵扣60%,之后第十三个月抵扣40%,那么领用原材料建造不动产,进项税实际也是可以抵扣的,只是分两期,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吗?

    是的,你的理解是对的

  • 老师,请问购进用于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你好,生产办公用的可以的。

  • 公司不动产建造时购入的物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您好,可以的,按以下文件处理,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