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分期抵扣和一次性抵扣两种情况,具体适用为:
分2年抵扣
一次性抵扣
按 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 流动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新建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 施工现场修建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 超过50%的
未超过50%(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2.分期抵扣时,注意抵扣时点.
分期抵扣以取得扣税凭证计算抵扣时点,而非固定资产完工计算抵扣时点.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60%的部分于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 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拓展资料: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设购入某不动产1000,进项税额为110,分录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建造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为会计学堂整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分期抵扣方面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在抵扣进项税额方面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