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丢失后如何处理?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副本遗失了怎么补办?
答: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书面报告
四、办理地点: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针对税务登记证丢失后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上述文章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如果您还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订购我们的课程.会计学堂每日为您更新新鲜的财会资讯,更多精彩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