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有哪些?
答:一、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如江西.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下建筑不计容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一般说来,如果地下建筑面积属于计容面积,则地下建筑应该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计容面积,则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从全国情况看,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基本上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因此按照配比原则要求,地下车位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
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在整个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中会标明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时取得'车库销售许可证',在计算地下车库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时可分摊土地成本.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所以,地下建筑不计容,相应不分摊土地成本,其中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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