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劳务捐赠税前扣除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怎样做账?
公益性捐赠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现金捐赠,一个是非现金捐赠
现金捐赠
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非现金捐赠
非现金捐赠,比如捐赠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不同资产捐赠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捐出资产减值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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