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践中,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虽已提取但未拨缴也未取得拨缴收据的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经计提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采用拨缴方式,不再使用原法规定先计提方法.只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部分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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