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2019-01-16 21: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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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关于这个知识点,会计学堂小编已经为您详细的整理分析好了,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营改增后的会计科目应该如何设置?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 要列示等.

以上就是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相关内容介绍,对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关于营改增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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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不确认收入有哪些情形

    你好,捐赠和同一控制下的长投不确认收入

  • 请问外购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情形,进项税可以抵扣吧?

    你好 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情形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包括哪些?

    您好, 一,视同销售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二,进项转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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