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的会计科目应该如何设置?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 要列示等.
以上就是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相关内容介绍,对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关于营改增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