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益性资产包括哪些?
答: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对于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3.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机构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公益性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前提是需要去税局进行免税资格备案,获得免税资格后,公益性组织以下收入免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只有上述列举的项目才能作为免税收入,该税收优惠还需要在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备案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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