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前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自查?

2019-01-24 16: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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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账是会计在这个月重点的工作之一,在进行年终结账之前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账目存在的问题,看看风险是哪些等等,需要先进行自查.那么,年终结账前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自查?

年终结账前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自查

1、有无可以调整的涉税点.

2、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复是否拿到.

3、你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税局是否认同.

年终财务结算,内部自查应从哪入手

检查是否用好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18年,国家相继实施多项减税政策,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为此,企业可根据国家减税新政策,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检查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并积极做好有关业务重整工作,通过不同策划方案的比较,以达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和企业做强的双重功效.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涉税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财务人员要重点对新政策、新业务、新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自查.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要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特别对涉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处理,更要检查计算是否准确.

检查职工薪酬是否细分清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规定,重点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进行自查.

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处理,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检查限额扣除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企业应准确计算,不遗不漏.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除了检查本单位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外,也要准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对需要纳税调整的,应正确处理.

年终结账前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自查?

检查资产确认是否及时准确

对金额较大的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自查,避免出现将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全面复核.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对符合条件且选择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检查其税会差异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税前扣除凭证收受是否规范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收受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完善.对内部凭证,着重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外部凭证,通过培训宣传,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业务前置环节财务人员提前介入,避免出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现象.

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此,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检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大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应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公式划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对一些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计算的事项,由于存在月度采购与销售不配比的可能,加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月度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也波动较大.故企业还应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检查相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关于年终结账前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自查内容如上,年终结账前会计自己自查发现问题,好过被税务机关查账的时候发现问题,为此在自查上必须要用心.如果想要知道具体自查账本的技巧,最好是找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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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即将年度结束,我们是批发行业,应从哪些方面自查,从而降低涉税风险呢?谢谢!

    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点 01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 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6.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7.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02 扣除类 1.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a.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b.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c.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4.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5.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6.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8.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9.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0.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11.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03 资产类 1.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4.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5.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04 税收优惠类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 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05 其他类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3.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稽查风险点 01 销项类 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2.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3.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02 进项类 1.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4.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 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 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个人所得税稽查风险点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 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辜老师,您好!在涉税风险这块儿,从哪些方面着手自查,从而降低风险呢?我们是批发行业。谢谢

    你好,税局让自查进会给企业一个自查的通知,让你从哪方面来查 ,你就按通知的范围写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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