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1) 绝对应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 项: 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般是支票上已印好 "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题,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来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 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 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银行支票怎样按照用途分类?
答:用途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
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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