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加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要以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首先以会计所得为基础,根据差异项目数额,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做帐务处理.
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要怎么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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