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如何征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 动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修订的细则与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的规定是统一的。
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 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修订的细则与原细则规定不一致。原细则第 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收机关确定。
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国家税务局很难单方面处理,往往出现增值 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为此,取消了上述规定,改为不 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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