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按5%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补充养老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属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行补充养老保险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现行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范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大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其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其主要宗旨就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其主要特点如下:
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2、一般是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缴费资金来源企业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
4、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按5%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