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怎么折算记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外汇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纳税处理见下面的示例: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7年6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600×(17%-9%)=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600×(17%-9%)〕=-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600×9%=5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4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4-46=9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4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200+5-600×(17%-9%)〕=-10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600×9%=5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4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54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4-54=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5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4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40000
贷:应收补贴款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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