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准许抵扣进项税款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第一条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虚开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准许抵扣进项税款的情形是什么?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