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成本的条件是什么?
开发产品完工后成本的确认
开发产品完工后交付使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开发成本”归集的成本费用相应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
会计处理上,无论资产负债表日还是财务报告报出日,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费用不一定能够全部取得结算发票,为了确保会计损益真实、准确,也包含了为准确核算单位建筑面积开发成本预提的成本费用。所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和单位成本结转的销售成本,从会计报表上能够反映开发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
税务处理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如何确认成本?
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反映,“开发成本”项目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相同,包括如下内容: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会计处理上,对于开发产品完工前的预售收入不进行损益结转,“开发成本”科目累计借方发生额或期末余额反映了开发产品项目成本费用的实际投入。
税务处理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税法上要确认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但不直接计算对应的计税成本,而是间接地以计税毛利率来确定销售毛利额。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成本的条件和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确认成本的区别经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都看出来了。不管是会计处理上还是税法处理上都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如果你想正确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不能够按照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核算,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准则来进行核算。会计学堂有更多的咨询在实时更新,欢迎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