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提取各项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准备金是什么?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保险企业的经营需要根据预先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用做将来支付保险金;即为了确保将来履行给付责任的能力,必须提存适当的准备金。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责任而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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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已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保险准备金是什么?如果阅读了本文,还是不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